陜政辦發(fā) 〔2013〕90號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27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再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7項;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5項;取消評比達標項目1項,下放評比達標項目2項;其余5項按規(guī)定另行通知或公布。
根據(jù)《決定》要求,對國務院決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事項,陜西省一律從國務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關部門不再實施申報和初審環(huán)節(jié)。對國務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并與陜西省有關的14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見附件1)和2項評比達標項目(目錄見附件2),省級、市(區(qū))級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jiān)管責任,規(guī)范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附件1:陜西省承接國務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附件2:陜西省承接國務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評比達標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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