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WJT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開具單位 |
辦理方式 |
實施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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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伐區(qū)調查設計材料 |
《森林法》第五十八條 申請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采伐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權屬等內容的材料。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qū)調查設計材料。 |
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其他機構 |
線上提交或當場提交 |
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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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修筑設施;草原征占用) |
《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未經林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 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屬于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guī)劃圖。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修筑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家林業(yè)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二)擬修筑設施必須建設且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的說明材料。包括:擬修筑設施項目批準文件及規(guī)劃或者工程設計文件等;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修筑設施在選址選線上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的比選方案。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guī)范》(林草規(guī)〔2020〕2號)第九條 草原征占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核辦事指南》(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guī)定“四、申請材料 (二)項目批準文件(1份)?!?/span> |
相關項目審批部門 |
線上提交或當場提交 |
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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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進出口批準文件 |
《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申請核發(fā)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二)進出口批準文件;(三)進口或者出口合同。 |
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 |
線上提交 |
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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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
(1)允許出口證明材料 |
《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yè)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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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 |
線上提交 |
全國 |
(2)允許進口證明材料 |
《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進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出口證明材料;出口公約禁止以商業(yè)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進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口證明材料;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再出口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簽注的允許進口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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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地區(qū))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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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約秘書處注冊的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 |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進出口公約附錄所列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非公約締約國之間進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在公約秘書處注冊的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材料。 |
公約秘書處注冊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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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相關機構核發(fā)的原產地證明、植物檢疫證明或者提貨單等能夠證明進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真實性的材料 |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核發(fā)物種證明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六)進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交境外相關機構核發(fā)的原產地證明、植物檢疫證明或者提貨單等能夠證明進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真實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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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相關機構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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